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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幸。自此以后,不再会有因“一旗一家之私利”而置天下大义于不顾。但,各旗包衣人如今仍归属于各家主之门下,与当世潮流不符合。
朕闻之,深有同感。想当年大清入关之初,天下民人流离失所、苦疲不堪,为了稳定民心、安定天下,九王多尔衮因势利导,于顺治二年春,颁布《投充令》,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屯垦。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税,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旗人士兵强逼汉人的“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同年朝廷又颁布逃人之法,加以匡正,至今却效果未显。
据此,朕今日昭告天下,投充之令、逃人之法皆需细判,不可草率。特别是现在天下初定,民人期盼稳定生产,今后凡是投充者,必须严加控制,详细判别。对于逃人,也要谨慎对待,不可涉及无辜。
至于圈地,顺治八年正月,朕曾在谕旨中指出,农民全赖土地为生,圈占土地就断绝了他们的生路;要求户部行文地方官,将以前圈占的土地全数归还原主,以便适时耕种。不久,朕又批准了科臣[4]李运长的建议,免圈京畿良乡、涿县等13个县的“余地”。顺治十年,朕又再次重申:“以后仍遵前旨,永不许圈占民间房地。”[5]
另,包衣人乃满洲旧俗,太祖太宗之时早就成例:包衣的总管之权在国家,只有皇家拥有对八旗内官员与兵丁赐予或收回包衣的权利,拥有包衣的官员或兵丁仅有权奖赏或责罚自家的包衣,而无权杀害,也无权私自买卖、交换、或赠送。
但入关之后,新投充入籍的包衣奴才往往只知道有家主,而不知有国主,直一味效忠于家主,却无视皇家国主之威。此之所以张狗子居然于闹市之中殴伤皇子也!
因此,皇二子玄烨建言,于宗人府内设立“皇家仆吏局”,专管下五旗各旗包衣人,包衣奴才的入籍调配、日常管理、升迁惩处、俸饷福利等等,统统收归皇家仆吏局。每年初,各宗室王公、大臣将领,乃至旗人家主,需要新收门人家奴的,需向皇家仆吏局申报。由皇家仆吏局统计之后,招手有意之人,经过培训和选拔,按需分配各家使用。
自此之后,包衣人实为皇家仆吏,只效忠于皇家,而只是奉皇家之命服务于各家家主。皇家有权随时调配、使用。
鉴于此法初行,而皇二子谋之久矣,其心思缜密,无人可比。故而,朕谕:命多罗贝勒、下五旗宗室总理、火器营左总统大臣、皇二子玄烨,兼领宗人府左宗人,掌皇家仆吏局掌印大臣一职。
以上诸事,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钦此!”
如此一道冗长的圣旨,迅速在京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1]清代诏书有一定的格式,起首句一定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结尾语为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中间则叙述诏告天下事件的内容。诏书由内阁拟稿,经大学士定稿进呈,皇帝批阅後,以墨笔楷书,由右至左直写,写在大幅黄纸上,中间及纸张接缝处钤皇帝之宝玺。制作完成後的诏书称为诏黄,以极其隆重而繁复的礼仪,送至**城楼上宣读,象征著布告天下。宣诏礼成,由礼部接诏,立即誊写或雕板印刷多份,由驿道分送各地,再由地方官员接诏、宣诏。誊写的诏书,称为誊黄,雕板印刷的诏书,称为搨黄。
[2]“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到了清代,十恶主要是指: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3]“小笞”,就是用小竹板执行笞刑。《大清律》规定: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4]科臣,指科道官。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明周晖《金陵琐事·雅谑》:“张谓科道官最难得,其人即如孔门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职官志一》:“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清史稿·圣祖纪一》:“八月丁未,试汉科道官於保和殿,不称职者罢。”
[5]根据《清代皇帝传略》所述,正史如此。</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