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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庭,诸葛明先来一个超长深呼吸:“经过庭审我们回顾一下被告的证词。被告称是叶澜邀约其到别墅群,存疑。被告称自己先到达5号别墅,昏迷之后被移动到29号别墅,南郊巡警证人证实,移动被告存在巨大风险,被告无有利证据证明这点。”
曹云:“控方也无法排除这个可能。”
诸葛明:“所以,我们应该把焦点聚集在案发现场。”
曹云:“同意。”
诸葛明心中一咯噔,曹云放弃外()围的胡搅蛮缠,愿意直接进入控方的核心,这让诸葛明多少有些惊讶。
诸葛明沉住气,再次召唤技术证人,法医和物证组。这两人属于常规第三方证人,和普通刑事案负责探员一样,需要全程在庭,随时进行作证。
诸葛明:“证人说的很清楚。29号别墅未发现有第三者的迹象,现场血迹等都说明是被告枪杀了蒋寒月。我可以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如实说明杀死蒋寒月的原因,或许能让法官大人在量刑上给予充分的考虑。”
“脱了。”听审席有人道。
脱什么?诸葛明看辩席,欧阳逸脱下了西装放在椅背上。这有什么意义吗?当然有意义,当刑辨之王脱西装时,就代表他要绝杀控方。
欧阳逸:“针对控方的问题,请辩方7号证人搜查一课李墨出庭,请8号辩方证人检察官司马落出庭。”
又来这一套?不过前面这一套是曹云搞的,欧阳逸是什么意思?
两位证人出庭后,欧阳逸道:“请两位作证是为了直观的还原现场,现在司马落是蒋寒月,李墨是我当事人越三尺。请问证人,他们距离多远?”
物证组回答:“按照地面硝烟覆盖,精准距离为2.1米。”
欧阳逸用尺子丈量出2.1米,李墨和司马落就位。欧阳逸道:“李墨拔枪对准司马落。”
李墨拿出配枪,司马落忙道:“别开保险,草了。”
诸葛明:东唐都什么人?连检察官都张口就说粗话。但法律没规定检察官不能说粗口。
欧阳逸道:“证人,硝烟喷射距离开枪者多远?”
证人回答:“63公分。”
李墨伸直持枪手臂,欧阳逸丈量:“这个位置开枪,硝烟倒喷落地,出现了开枪者脚印。”
证人纠正:“不是这样的,请放上硝烟分布图。”
图片出现在电视上,证人开始解释:“荧光点就是硝烟分部,越亮代表硝烟越浓。假设被告是单手持枪,左右两边硝烟覆盖是相同的。这张现场图说明两边是不一样的,所以凶手当时是双手持枪,使用的是韦佛式射击姿势。”
李墨变化成韦佛式射击姿势,证人道:“被告是左撇子,右手是稳定手,右手因为握姿的原因,遮挡了一部分喷溅的硝烟,导致左右两边硝烟分部出现一些差别。”
欧阳逸走到李墨身边,指李墨握枪的手:“请问证人,找到凶器上应该有的所有左手指纹了吗?”
证人:“是的。”
欧阳逸再问:“凶器上有右手指纹吗?”
证人:“有……不过,不在应该在位置上。”他有些纠结。
欧阳逸问:“什么意思?”
证人走出证人席,看李墨握枪的手:“这里应该有指纹,这里应该也有,但是在凶器上并没有检测出这两个点有指纹。被告左手指纹是全部对上的,比如右手大拇指应该握在扳机上方的左侧,但这位置没有指纹。”
欧阳逸取出一个手套戴在右手上,抓了李墨左手持枪,右手配合完成韦佛式握枪稳住枪身。欧阳逸在李墨身后,用双臂夹住李墨的腰部,左手食指压在李墨的左手食指上。啪的一声,撞针触发。司马落吓的跳起来:“草泥马!”
证人仔细来回看了很久,看向法官道:“法官大人,硝烟分布和凶器指纹存在矛盾和冲突。”
法官:“什么是正确的?”
证人摇头:“我不知道。我很肯定凶手使用韦佛式握枪或者极为接近韦佛式握枪才能制造出现场的硝烟分布。但是凶器应该出现的右手指纹,却没有发现。这是我们的工作过失。对不起。”长鞠躬。
诸葛明:“除非凶手戴了一只手套,或者清理了右手的指纹?她故意留下这个破绽,目的是为自己脱罪。”
证人道:“不,凶手左手掏枪,关闭保险,用右手朝回一拉枪栓,子弹上膛。两枚右手拉枪栓的指纹是很清晰的。凶器属于闭膛式,如果没有上膛,即使关闭保险,也是无法击发子弹的。根据法医报告,死者没有太大反应,说明掏枪到击发时间很短。不可能脱手套又戴上手套。”
诸葛明问:“假设被告事先关闭保险,先把子弹上膛,将手枪放在枪套中。接着戴上右手手套,拔枪,开枪。”
证人看诸葛明:“这样说不准自己大腿会先中枪。”
诸葛明走出控席,看着李墨手中的枪,再看证据报告。
这里是一个大问题。
假设越三尺是凶手,越三尺不需要双手持枪,单手的力量就足够稳住手枪。假设越三尺当时昏迷,诬陷者无处借力,因为枪已经被越三尺握住了,诬陷者左手必须保证越三尺的左手抓住手枪。因为硝烟喷溅的考虑,越三尺必须伸直手臂。要保证一枪命中蒋寒月心脏后控制后坐力,需要另外一只手来稳定枪身。
一把手枪上已经有两人的左手,再加上两人右手显然很难操作。最好的方式就是诬陷者用自己戴了手套的右手辅助握枪,右手提供稳枪的力度,左手只要使用小力激发扳机就可以。
但是诬陷者没有想的太仔细,因此出现了硝烟分布和手枪指纹上的巨大矛盾。
(至于为什么诬陷者不取下枪械射杀蒋寒月,再放回枪套,后续会有说明。)
……
数天前,欧阳逸悄悄会见神探小野。
小野:“诬陷和非诬陷之间存在很大区别,最重要一条是无法代替。比如A抓了B的手握住匕首刺向C,A的手就会遮挡住本应该喷溅到B手上的血迹。不握住,不握紧,B已经昏迷,他无法提供刺向C的力量。”
小野:“这个案子,越三尺昏迷了,她是无法开枪的,甚至拿不住枪。那就需要别人抓她的手拿住枪。手枪面积就那么大,这人又要扶住越三尺,又要抓越三尺的左手,控制越三尺左手的位置,等同失去了对手枪的操控。诬陷者必须使用自己的右手来协同完成。这样一来,该有指纹的地方就没有越三尺的指纹。”
小野:“那假设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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