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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台上,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于振洋敲响了法槌:“现在开庭。”
“下面进行身份核实阶段,请上诉方陈述出庭人员身份。”
“好的审判长。”
苏白微微点头,缓缓开口:
“上诉方出庭人员除了我方当事人万恒浩以外,还有两位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律师,苏白和李雪珍。”
在苏白陈述完出庭人员身份以后,于振洋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又扭头转向了被诉讼方席位。
“请被上诉方陈述出庭人员身份。”
被诉讼方席位上,张晓微微点头:“好的审判长。”
“我方作为被上诉方,出庭人员当事人有吴起,董强,谢雨,委托辩护律师,南元律师事务所,张晓,”
“审判长,我方出庭人员身份陈述完毕。”
咚!
审判席位上,于振洋缓缓开口:
“本案由南都信合区初级法院代为审理,由审判员于振洋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松萍,林旭东组成合议庭。”
人员信息核实完毕。
于振洋开始宣布案由:“本案案由,诉讼方控告被诉讼方吴起作为天岚建筑有限公司的前主要主责人,拖欠其两年工资以及相应的材料费用,并且控诉其拒不支付报酬。”
“并,追加谢雨,董强两个天岚建筑有限公司前股权股东,没有尽到股东实缴义务,要求其代偿诉讼方当事人万恒浩被天岚建筑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债务,案由是否属实?”
“审判长,案由属实。”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开口道。
于振洋低头看向诉讼材料内容,敲响了法槌:
“确认案由属实,下面请诉讼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以及依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微微点头,简单的整理了一下眼前的诉讼材料,紧接着又从李雪珍的面前抽出来一张提前写好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我方诉讼请求如下:”
“一:吴起作为天岚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的老板。
故意拖欠我方工资两年之久,已经严重的触犯了我方的利益,构成拒不支付罪。
我方申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报酬罪,对于吴起进行处罚,同时支付我方被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关的利息,一共合计为三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四元七角五分。”
“二:在我方工作的这两年中,吴起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和我方当事人的老板,对于我方当事人万恒浩,经常性的进行一些精神上面的压力。
例如说:对于我方工作上的内容进行呵斥和表达不满,对于我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方要求吴起当众道歉和补偿一定的损失。”
“三:我方当事人由于吴起未发放工资,间接导致我方的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遭受了损伤,我方要求吴起对于我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谢雨和董强两人作为天岚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期间,公司注册资金800,实缴50万,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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