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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咚咚!
审判台席位上,王建军在听完苏白的陈述以后。
低头看向庭审的材料证据。
紧接着,看向了被控方席位,开口:
“对于诉讼方提出来的问题,被控诉方诉讼代理人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直接把压力给到严向上。
严向上深呼了一口气以后,明白不能继续就这个话题谈论下去或者是让对方深入下去。
于是直接转移话题,将话题牵引到其他地方。
“审判长。”
“我不赞同诉讼方的观点.….”
“陈述你方观点。”
王建军直接让严向上进行陈述。
严向上整理了一下自己这边的资料以后,紧接着开口:
“根据诉讼方律师的陈述。”
“诉讼方律师完全是在转移林浩学被判的着重点。”
“第一:”
“根据当初的证据.….是已经指明了所有的犯罪嫌疑都在林浩学的身上。
并不是诉讼方陈述的,只是因为林浩学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所以控告他为犯罪嫌疑人。”
“而是当初经过了长时间的筛选,筛选了很多犯罪嫌疑人以后,确定了林浩学就是当时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从而证实了他是犯罪嫌疑人。”
严向上的这一点解释。
直接否认了苏白的控告。
苏白的意思是,执法方因为林浩学发现了女尸,所以才确定他为嫌疑人,进行控告,移交检方。
这件事情,不管当初的情况是不是这样的。
但是这一点肯定是不能承认的。
要不然的话,很容易造成违反规则,随意控告的印象。
到那时候肯定又是一件更麻烦的事情。
所以必须进行反驳。
在对这一点解释以后,严向上又根据苏白提出来的其他有针对性的问题进行解答。
继续:
“针对诉讼方提出来的,我方没有林浩学强有力的犯罪证据,却将其移交检方这件事情,我方同样不认同。”
“第一:”
“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有的证据和嫌疑都已经表明了这场犯罪是林满浩实施的。”
“并且有着林满浩的口供。”
“林浩学的犯罪事实,这一点是我方经过反复勘察,寻找证据已经确认的。
将其移交检方是我方的责任。
至于确认证据,那么则是检方的责任,判决的话,那是法院的责任和我方没有任何的关联。”
“诉讼方控告我方有过失过错行为,我方认为,不合理。”
“并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是犯罪事实不存在。”
“现在法院还没有进行判决,诉讼方说我方针对于林浩学的控告有过失行为,请问你这是直接挑战法律的定义吗?”
“你凭什么认定林浩学现在已经不是犯罪人了?现在可还没有通过法院的判决呢。”
“至于诉讼方讲的我方当初没有强有力证据的问题,审判长,我方认为诉讼方完全是以片面的信息进行诱导庭审走向。”
“诉讼方说的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这句话完全是在胡说。”
“当时认定林满浩犯罪的事实,在于被害人指甲中含有林满浩的DNA。”
“这难道不是强有力的证据吗.?!”
严向上为了自己一方不背锅,直接将问题甩给了其他方面。
并且还质问了苏白两个问题。
苏白目光落在严向上身上。
有意思.…
怪不得今天能坐在对面.…单单凭借这几句的反问。
说不定就会有一般的律师招架不住。
如果按照对方的思路走。
的确。
能够做出来这种判决,那么公检法三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毕竟三方都有连带关系。
当然了。
苏白不清楚严向上是不是故意说这话的。
大概率应该是.…让他不要只针对一方进行问询?
多看看其他方?
苏白不清楚这话里面还有没有其他意思。
只是.….这话对于审判席位上的合议庭成员不太友好。
伱辩诉就辩诉,拉上其他方干嘛,想要撇清责任关系?
王建军:???
有没有其他意思我不管。
你觉得你这样能够影响我判决.?
我依照法律事实,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庭审辩诉输了,判你输有什么问题吗?
要不高院怎么让我这个副院长来判决这个案子呢。
王建军听到严向上的辩诉以后,心里稍稍的有些不悦。
但是并没有因此影响太对对于庭审的主观性判定。
就一句话,该怎么判怎么判!.
….…
不过.…面对严向上的质问。
苏白心里默喜。
这可是你自己挑起来这个话题的哈.…
我本来想留在后面说,可是你既然这么说的话,那么我只好顺着你的意愿来了。
是!
被害人女方指甲中的确是有林满浩的DNA,如果这么说的话,的确是强有力的证据。
可是你用一个单方面的证据,就能指控一个人犯罪了?!
凭什么?!
法律的定义是怎么说的?!
仅仅DNA的验证就能判定人犯罪了?
这DNA怎么来的你心里没数?
庭审进展到这一步以后,诉讼双方的辩诉和进展完全是在证据以及证据是否符合流程规则来说了。
咚咚!
“请诉讼方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苏白开口:“请问被控告方,你说走访了多人,锁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还有.我方并没有以片面来进行诱导庭审,被控告方说的强有力的证据指的是,DNA检查报告。”
“对于一般的情况来说DNA鉴定报告的确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的含义以及法定种类。”
“其中说明:”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DNA鉴定是证据,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条对于证据的适用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终结论,仍然需要相关部门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本案,在进行审查阶段,没有结合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事实,直接通过DNA的检验报告,来确定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依据,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据的。“
“同时。”
“根据我方当事人林浩学的陈述,他在当时已经陈述和解释过,他身上血痕的来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证据中关键的一个证据来源。”
“在证据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查实属实,也就是说,需要对于林浩学身上的血痕来源进行查证,才能确定DNA鉴定报告无误。”
“单单凭借一个DNA证据,并不能代表是强有力的证据。”
“同样,只拿出来一个DNA证据,不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查证,程序违规,那怎么认定DNA报告就是准确的呢?”
“换个说法,我方质疑DNA报告来源的合法性!”
.
….
现在是,直接开始质疑证据的真伪性了
苏白从法律上定义的证据种类,到最高法检指导的解释和适用进行陈述。
再结合案件。
最后一句话,形成了一句爆杀。
不从案件的全貌进行考虑,单单凭借一个DNA报告,怎么认定犯罪嫌疑人..?
哪个案子都只能说是把DNA当做主要证据,而不是唯一证据。
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来了自己的解释,那么就需要去进行查证,必须查证以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判决。
犯罪嫌疑人拿不出来其他的证据和解释还好。
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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