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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的证据已经没有什么可推翻的。
杀人证据存在。
事实依据完整,证据链确凿。
虽然在当时的过程中,没有摄像头,但是根据口供,凶器等事实确认,不可能反驳。
至于苏白所说的激情犯罪的申请驳回。
叶华当然清楚怎么反驳。
但作为一流律师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驳很容易被对方驳回。
同时,从上一次一审判决的情况来讲。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吴兴国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绪状态和诡辩的角度。
从吴兴国的口供中,以及对吴兴国的主观目的,来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说明。
最后一点,从辩诉的角度来进行出发才是最重要的。
这种辩诉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但也只是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毕竟对于律师来说,临场的反应很重要。
可是这种辩诉,对苏白不行。
为什么?
因为他了解过,苏白作为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师,面对这种答辩,太容易进行反驳了。
对方完全熟知各种刑事条例,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庭审当中。
更何况。
苏都高级法院接受重新对吴国兴的案子进行审理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认定,一审判决的时候,有一定的遗漏和问题。
要不然的话.高院方面也不会接受二审上诉的请求。
他作为吴国兴一审判决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清楚遗漏和问题在哪里。
如果苏白针对这些遗漏和问题进行反驳。
他还真不知道怎么继续辩诉了。
想到这里,说实话,叶华也没有想明白怎么在回答完苏白提出的问题后,应对苏白的下一波攻击。
“算了算了,暂时不想那么多。”
叶华在心里默念。
现在只能就着苏白的问题继续往下进行陈述。
看看有没有什么机会反驳回去。
万一对方是徒有虚名呢?
那他不就赚了。
理清楚目前的情况后。
叶华开口对于苏白询问的问题进行反驳。
“我方并不认同诉讼方的陈述观点。”
“首先,从执法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方智慧的确没有对吴国兴进行辱骂或者是其他的过激行为。”
“但是。”
“需要确定当时的情况是什么,再来判定方智慧对于吴国兴有没有什么影响。”
“当时的情况是什么?”
“当时的情况是,吴国兴准备去寻找王媛,正好碰到了,从外面回来的方智慧。
方智慧知道王媛和吴国兴之间的关系,也清楚王媛和吴国兴之间的矛盾是什么,并且了解王媛不想见吴国兴。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同时出现在了案发的地点,也就是方智慧和王媛同居的合租室门口。”
“吴国兴和方智慧两个人都知道,王媛就在合租的出租屋内。”
“可是在吴国兴询问方智慧的时候,方智慧的回答是王媛不在她们合租的室内。”
“这明显是属于撒谎的情况。”
“而吴国兴又确认王媛就在她们的出租屋内。”
“在这种情况下吴国兴显然是带着目的性去询问方智慧的。”
“可是方智慧呢.…?”
“方智慧的做法,是并没有理会吴国兴的询问。”
“并且告诉吴国兴不要再打扰王媛。”
“吴国兴这一次找王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私人的恩怨,原本就怀着暴躁的心情,并且吴国兴在性格方面本身就相对来说较为暴躁。”
“这一点通过吴国兴身边的朋友和亲人,都能够了解的到。”
“在以上条件为背景的情况下,就导致了一个结果。”
“那就是面对方智慧的撒谎行为,激起了吴国兴的愤怒。”
“在此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点,那就是出租屋内的王媛开口让吴国兴离开。”
“面对方智慧的欺骗,吴国兴很生气。”
“于是原本针对王媛的报复行为,落在了方智慧的身上。”
“吴国兴激情犯罪,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过程。”
“在整个的案发过程当中,方智慧虽然没有用语言,来对吴国兴进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吴国兴的性格暴怒,还是选择冷漠的对待吴国兴,并且欺骗吴国兴。”
“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之下,这难道不是另一种的激怒吗?”
“这同样是属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对于法律的解读,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上,同时也要应用到相对应的法律情景当中。”
“在以上描述的这种法定情景当中,难道说方智慧的行为不算是对吴国兴的另一种挑衅吗?”
“要知道,一开始吴国兴的目的并不是打算针对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讨要一个准确的说法。”
“而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这种冷漠和撒谎的情景之下,才对于方智慧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我方认为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谎行为算是对于吴国兴的一种挑衅和激怒。”
“即,我方认为,吴国兴的动手属于激情犯罪,应该从轻进行判决。”
面对叶华的辩诉,苏白:????
好好好,你就是这么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这么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按照这么说。
那是不是吴国兴在路上和路人搭讪,人家没理他,他觉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后就取出刀具进行行凶,这也激情犯罪是吧?
这玩意儿能叫激情犯罪吗?
对方这是在考验他的法律知识底蕴?
刚才他已经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没有任何杀人故意的情况下。
并且还有诸多的限定条件。
说白了,在法律的定义上,一般是在反抗的过程中,而造成的当事人死亡,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况下,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是正当防卫。
当然还有另外的其他情况。
不过具体的要看具体的情景。
就比如说,齐丰案和秦小峰案。
这两个一个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个是在对方语言冒犯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个过程中,齐丰遭受了严重的危险,而行驶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为正当防卫。
而在第二个过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威胁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还继续行使犯罪行为。
很明显已经不属于情绪性犯罪了,完全属于由自身引起的,与他人没有太大的相关联系,脱离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标准。
并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条已经表述的很明显了。
必须是因为被害人的严重错误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激动。
根据上面叶华的陈述答辩。
方智慧犯错了吗?
根本没有好吧。
人家就是不回答你的问题,伱就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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