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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陈述一下事实的经过?”
林文杰在听到回答后,也明白律师的用意。
站在他的角度陈述事实的经过是什么情况?
那就是他可以站在有利的角度来进行陈述。
上诉方委托律师,控告的这种事情能承认吗?
这种事情肯定不能承认!
不过,让李栋购买高价药品这件事情是事实,他反驳和否认不了。
但是反驳不了归反驳不了。
解释的权利在他这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释。
理清楚这些思路,林文杰开口回答:
“开高价药这件事情,我承认是有开高价药的行为。”
“但是依照我对当时李栋妻子的病情判断,李栋妻子的病情就必须要用那几种高价药来缓解。”
“那几种药的确贵,但是它有效果呀!”
“如果说我开一些便宜的药,或者是不开药,只是让李栋妻子服用那些效果差的药,也完全可以。”
“可是那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
“作为医生,我能对自己的病人不负责任吗?”
“肯定不能!”
“药贵是贵,但是药品它有作用啊!”
“还有就是我暗示李栋去刻印章,逃避医院的缴费。”
“这完完全全都是对我的污蔑。”
“我是医院的医生,我为什么要让李栋去刻公章?”
“逃避医院的缴费,这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
“这对我来说完全没有任何的好处嘛!”
“当时的经过,我记不太清楚了,因为时间过的太久了。”
“但是我能记得我当时说的话的大致意思。”
“大致意思是,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的话,可以换其他药品,也可以想想其他办法。”
“这些话里面哪里有暗示?”
“我暗示李栋去刻公章,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栋对我的污蔑了,压根不存在这件事情!”
林文杰开口否认了自己有这方面的做法,并极力的撇清自己的关系。
在林文杰回答这个问题后,周伟作为医院的律师,开口进行了补充性陈述。
“审判长。”
“刚才出席人林文杰已经详细的陈述了其对于上诉人委托律师控告的看法。”
“推荐价格高的药,这一点的确是客观事实。”
“但是上诉人李栋委托律师的陈述与林文杰的陈述并不一样。”
“当然,这一点是非常正常的.…”
“可能从李栋的角度来讲,林文杰推荐其购买高价药品是坑他医药费用。”
“但是站在林文杰的角度来讲,他是为了更好的救治自己的患者。”
“从这一点上来讲,双方都没有错,所以李栋的行为并不能推卸到林文杰的身上。”
“两者也没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还有一点,林文杰只是推荐李栋去购买药品,可没有逼迫李栋去购买药品。”
“这一点还请上诉方委托律师能够想明白。”
“再有一点就是,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是我方医院出席人林文杰暗示李栋去私刻印章。”
“我想上诉方委托律师作为知名律师,能够清楚的明白一点。”
“那就是凡事都要讲证据!”
“林文杰暗示李栋去私刻印章,逃缴医院的医疗费用。”
“在这一点上,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吗?”
“主要的证明证据在哪?”
“主要的证明证据在李栋的口供上面,并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
“从这一点上来说,没有客观和直接的事实证据,李栋是非常有可能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从而进行污蔑。”
“或者说!”
“在某些方面是李栋自己,理解错了林文杰所表达的意思,自己走上了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牵扯到其他人。”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内容的看法。”
“我方认为所有的一切行为都要讲究实际性的证据。”
“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就不要在庭审场上进行陈述。”
“我方的陈述完毕!”
最后一段话,周伟的陈述非常的明显。
就是直奔着苏白去的。
就是在告诉苏白,没有证据,那么就不要陈述出来,陈述出来法院也不会进行采纳。
其他别的暂时不说.…
医院方面,是最难取证的地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和推荐高价药,你不能从这一点上来判定医生的主观。
或者说.…
你不清楚对方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就像林文杰所陈述的。
他推荐高价药是好心,但是没有想到李栋竟然会这么认为他。
但实际上呢?
实际上,林文杰为什么要这么做?
实际上,林文杰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回扣,这些说辞不过是为了掩盖其行为而已!
周伟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这一点,可是为了医院方面的名誉和遮羞布。
在庭审上,他只能着重的去淡化这一点。
周伟将目光落在上诉方席位上,医疗官司是他最在行的。
如果对方拿不出实际上的证据。
那么,这一次庭审最多只能免除一个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至于其他的.…就不要再多想了。
另一边。
苏白在注意到周伟的目光后,表情平静,并没有太多的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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