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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不同意对方二辩的所说的欺骗的民法界定和刑法界定,法律上欺骗的定义向来只有一个,在双方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并故意欺诈使人上当。
我方认为,题目上说得非常清楚,顾保认为,给自己的女儿捐肾,本来就是梁向作为一个父亲的义务。他事前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梁向钱,在顾保为梁琴做过手术后,也拒绝兑现赠送财产的承诺,就是欺骗,所以顾保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
黄一曦前面所说的话让人听了眼前一亮,尤其她所说的跳出亲人的这个关系,让听的人才恍然发现,所有人都陷入这个父女关系的误区,如果这事放在其他人身上,妥妥的犯罪行为呀,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再想起两个辩手所说的亲人之间没有互相捐赠器官的义务,更清楚了,可是没想到黄一曦也来了一个神转折,但是,难道要和他们第一场的一辩一样,又来一个赞同对方的观点吗?
或者,她觉得林玲说起但是时效果非常好,也想来个掌声和啦啦队口号?
可惜的是,白水州方块无人呀,只有一个柯局长孤零零坐在那里,以她的官职,绝不会在现场这么多领导的法律大伽面前做摇旗呐喊的角色呀。
此处没有掌声也没有声音,只有诡异的静默。
黄一曦沉吟了一下,终于说出口,“但是,我个人也不同意我方一辩的观点,我认为顾保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是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顾某的行为是犯罪,但他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梁琴也就是梁向的女儿的身体能恢复。社会危害性不显著,可以法定刑下量刑或者免于刑事责任。
黄一曦把犯罪的罪名和刑期判定的观点都说得清清楚楚,但所有人都没有关注这个问题,而是在想,真是刺激呀,同一队的辩手竟然有人后面反水,一队中有两个不相同的观点,这是搞事的节奏呀。
黄一曦大义灭亲的举动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赞扬,反而激起一些人的义愤。
台下一个带眼镜满脸痘痘的男律师不顾不能出声评论的规矩,直言,“正方三辩哪有这样子呀,一点都没有集体观念,这是不顾团队的荣誉,踩着队友的肩膀往上爬呀!”
他身边的一个人应和,“她是看到明显要输了,所以不要团队了,只顾她自己出风头了。”
另一个胖胖的女律师也满脸的戾气,“象这样没有团体观的跳梁小丑要是我律师所里,我立马让她滚蛋,我们所可容不下这种窝里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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