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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儿子结婚的女人和公婆只是法律上的关系,没有赡养或一起生活的义务,而在国内,儿媳妇是晚辈,天生就是低人一等。
许多公婆,尤其是婆婆,认为儿媳妇嫁进门,就得为老公和孩子受尽委屈,可以任意搓磨。
很不幸,他妈妈就是这样的人,他也没有能力改变他父母的思想。
所以同居协议是他能名正言顺和黄一曦在一起又不用让她受委屈的最好方式。
说到这些,大家都沉默了,都忘记不结婚的人,不是商洛宇,而是黄一曦。
表面上看,黄一曦是受尽委屈,可是这何尝不是商洛宇真心爱黄一曦的表现。
今天这样子,众人都明白,两个人从认识到现在已经十五六年了,他们这一家除了俞美清和陈柳媛还有李玉珍夫妻,其他人早就知道商洛宇的存在,而商洛宇的父母应该早就清楚了。
当年他们能要求商洛宇和黄一曦分手,转和温知夏在一起,到现在仍然没有任何的表示,只怕是一直不喜欢不接受黄一曦这个儿媳妇,与其在漫长时间里相互憎恨,互相折磨,倒不如不结婚,从这点看,提出同居协议的商洛宇,反而是保护黄一曦的最好方式。
要知道在婚姻的道路上,最大的阻力不是爱情的消失,而是婆婆的消息。
“矫情!”李玉珍撇了撇嘴角,一边要死要活要在一起,一边又不想结婚。
弄个什么同居协议的,这不是矫情是什么。
没有人理她,都当她是空气。
“吴律师,您看呢?”
黄志新转向吴青意,吴青意是黄一曦的师傅,他相信他。
吴青意心情也很复杂,这个同居协议他一开始听起来,觉得荒谬可笑,可是仔细了一下,倒也不是说不可以。
和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法定原则不同,民法上只要守法,双方合意,平等、自愿,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即可。
而且他知道,这个同居协议是商洛宇让黄家长辈安心的,现实中,他只会做得更好。
说到底,男女关系中,除了感情,无非就是孩子、金钱和权利义务。
感情的事只能他们两个自己解决,当然,还有上帝。
至于物质上的,两个人都是自律的善良的人,如果他们自己解决不了,吴青意不认为还有什么东西对他们有什么用。
所谓结婚,也只是一纸约束而已。
“他们两个人都是成年人,我们先看一下商律师拟定的同居协议条款吧。”吴青意收起个人情绪,客观公正地回答。
一份有效的,合适的同居协议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孩子抚养教育的约定,补偿约定,同居关系解除的约定等等,如果愿意的话,甚至可以在家务、消费等方面细拟。
商洛宇拟定的同居协议中,条款上规定得非常清楚,首先是财产和消费上,商洛宇自愿,他名下所有的财产以及未来所有的收益,都和黄一曦分享,她有权且无需经过他的同意,处置他名下的任何财产。
包括现在大家脚下所踏的土地和这栋他们以后共同生活的房子,房子的土地和别墅,虽然位于商洛宇名下,但是在同居后,他将改变权属,让黄一曦成为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