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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整个全版权的形象和设定都定义成为公众形象了。
意思也就是说,哪个公司都能制作,哪个个人都能制作。
而任天堂制作的《大金刚》游戏,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又用的是公共版权,因此环球影业没有起诉成功。
而环球影业在告任天堂的时候,他们也在搞山寨任天堂《大金刚》的事情。
因为他们认为《金刚》的版权在自己的手里,街机游戏那么赚钱,为什么不制作自己的《金刚》游戏捞钱呢?
虽然《金刚》已经是公众版权了,任天堂没有办法从这个角度告,但是环球影业的《金刚》可和任天堂的《大金刚》万分的相似,基本上就是像素级的复制了。
如此一来,环球影业就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光赔偿了任天堂《金刚》游戏的全部收益,还另外赔偿了捌仟伍佰万美元。
而作为这次官司主导的卡比律师,也直接就成为了任天堂北美的副总裁。
岩田聪主导制作的《星之卡比》主角的命名,似乎就和这位大律师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了,岩田聪绝对没有暗示律师都是大嘴巴,看到什么都吃什么!
任天堂从这一次开始,这万分注意法务建设。
因为,电子游戏的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技术很容易就能复制,而阻拦别人进来抢饭吃主要靠专利。
而光有了专利还不够,还要维护专利,那自然就要强大的法务部了。
索尼在合同里放置的陷阱条款,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被任天堂的法务部门发现了。
关于vrboy的种种消息,很快就汇聚到了索尼的高层手中。
其实,以索尼对于产业链的掌控程度,任天堂可以说基本没有秘密可言。
vrboy索尼不敢说能够百分之百复制,但是给他们一周时间,他们一定会做出来功能基本完全相似的样品出来。
这也不是索尼谦虚,而是索尼有将近十万名工程师支撑下的自信。
要知道,索尼可是一家以技术为立足之本的企业。
拥有的工程师数量,可以说是全曰本企业里第一梯队的。
当然了,不说是人数是第一,是因为电子产业本身就不是那么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更主要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
像是那些传统重工业的企业,有可能拥有的工程师数量还会更多一些。
而索尼在拿到了vrboy的资料后,没有进行竞品开发。而是开始调查起了这个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
别看索尼总是推出一些黑科技的产品,但是索尼的大多数产品,其实还是经过了严格的市场调研才推出的。
他们基本上每一个产品都有一个对应的市场,而不是会像是苍蝇一样,胡乱的撞在透明的玻璃上,推出一些莫名其妙的产品。
他们在调查之后,得到的结果并不乐观。
消费者对于vrboy这种形态的游戏机接受程度不高,甚至可以说很低。
而从成本上面进行的核算也说明这东西不太适合作为一种消费电子品。